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5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537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灝叡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余灝叡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鄭富容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書記官羅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