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家聲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扶養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聲字第103號抗告人即相對人甲○○
乙○○上列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9日本院113年度家聲字第103號聲請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3日內補繳抗告費1,000元,如逾期未補,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文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書記官易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