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0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05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永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字第44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永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誤載部分併更正於本裁定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毋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144號解釋參照)。再者,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附表各罪之犯罪日期均係於附表編號1判決確定日期前,本院復為該案犯罪事實審最後判決之法院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受刑人復具狀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定刑聲請書、執行筆錄在卷可憑(本院卷第59、61至62頁),經檢察官依其請求向本院為聲請,經核與上述規定均無不合,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附表編號4至5所示之罪、附表編號7至9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96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1272號、本院113年度智訴字第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11月、7年2月確定,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自應受前開判決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又本院函詢受刑人關於本案定應執行刑之意見,惟自民國113年11月29日迄今,受刑人尚無回覆意見,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87頁),復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之案件類型,其犯罪之性質、各次犯罪時間之間隔、所侵害法益及犯罪態樣是否具有同一性,而依其犯罪情節、模式,對法益侵害之嚴重程度,所反應之被告人格特性,依據個案之具體情節,綜合衡量被告之罪責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所生刑罰邊際效應遞減及合併刑罰痛苦程度遞增等情狀,依刑法第51條所定限制加重原則,及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合併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洪舒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書記官張子涵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取財詐欺取財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11年10月03日、07日(更正)111年10月24日111年10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82號嘉義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82號嘉義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8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3年度訴字第96號113年度訴字第96號113年度訴字第96號判決日期113年03月28日113年03月28日113年03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3年度訴字第96號113年度訴字第96號113年度訴字第96號判決確定日期113年04月30日113年04月30日113年04月30日得否易科罰金否否是得否易服社會勞動否否是備註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018號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018號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019號編號1、2曾定應執行刑1年3月編號456罪名詐欺取財行駛偽造私文書攜帶凶器強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年10月犯罪日期111年11月30日111年11月30日111年06月0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南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500、501號(更正)臺南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500、501號(更正)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653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3年度簡字第1272號113年度簡字第1272號113年度訴緝字第2號判決日期113年04月30日113年04月30日113年07月12日確定判決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3年度簡字第1272號113年度簡字第1272號113年度訴緝字第2號判決確定日期113年05月29日113年05月29日113年08月19日得否易科罰金是是否得否易服社會勞動是是否備註臺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731號(嘉義地檢110年執助字第504號)臺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731號(嘉義地檢110年執助字第504號)嘉義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446號編號4至5曾定應執行刑11月編號789罪名非法寄藏非制式手槍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10月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13年01月24日前3至4日113年01月23日113年01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66號等(更正)嘉義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66號等(更正)嘉義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66號等(更正)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3年度智訴字第3號113年度智訴字第3號113年度智訴字第3號判決日期113年09月12日113年09月12日113年09月12日確定判決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3年度智訴字第3號113年度智訴字第3號113年度智訴字第3號判決確定日期113年10月21日113年10月21日113年10月21日得否易科罰金否否否得否易服社會勞動否否否備註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443號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443號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443號編號7至9曾定應執行刑7年2月編號10罪名故買贓物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13年01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66號等(更正)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案號113年度智訴字第3號判決日期113年09月12日確定判決法院嘉義地院案號113年度智訴字第3號判決確定日期113年10月21日得否易科罰金是得否易服社會勞動是備註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44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