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70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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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7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706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吳彥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陸仟貳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三四計算之利息,並按月以新臺幣壹仟元計付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8年12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18萬元,借款期間自國8年12月18日起至103年12月15日止,利息按年利率10.34%計付。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共分60期分期攤還。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另自101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1,000元違約金。立有借據暨授信約定書為證。
(二)上開借款債務人除已繳至101年12月15日止之本息外,其餘部份迄未清償,現尚欠債權人86,207元,迭經催討債權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權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
書記官陳美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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