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金訴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金訴字第50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銘輝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銘輝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羅貞元
法官郭世顏法官紀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
書記官陳信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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