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6年度重小字第5085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丙○○
被   告 甲○○○輛行車事故覆議鑑定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
幣1500元。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
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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