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2716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
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台北市○○路○○○號)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又菁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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