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6年度重小字第5083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丙○○○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五股工業區第二批標準廠房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於民國96年11月29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參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本件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服務契
約書」影本、大樓管理服務費之發票影本(發票編號為JU000000
00)為證,而被告經支付命令異議後,經合法通知到庭辯論,對
於原告上開主張之事證及請求金額未爭執,雖主張對原告尚有新
台幣700,084元之債權可供抵銷等語,惟被告提供可資抵銷之事
證,其當事人並不相同,故不符合民法第334條抵銷之要件。
中華 民  國 96 年12月20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 民  國 96 年12月20日
書記官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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