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90號原告臺北市士林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郭萬清 被告 呂瓊 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零柒萬玖仟陸佰叁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萬壹仟叁佰玖拾貳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肆萬零捌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書記官鄭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