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催字第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催字第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催字第474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確認遺失支票之發票日為何?(聲請狀記載民國95年2月27日而掛失止付通知載為民國95年7月27日)中華民國95年8月7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7日
書記官陳進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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