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沙簡字第529號
原 告 乙○○
三號
被 告 盛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
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元,及其中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
各票面金額,分別自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壹仟玖佰玖拾元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㈠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訴外人 李金興 簽發,並由被告盛一有
限公司背書之票載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發票日、票號、
付款人及票面金額各為新臺幣(下同)四萬七千五百元之
支票四紙,並均經由被告盛一有限公司背書,詎原告先後
於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提示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經
遭退票,原告屢次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依票據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判決被告應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
示之金額及利息。
㈡被告公司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㈠被告公司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本院依職權由原告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
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狀原
請求「請求命被告償還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伍佰元,
及如附表所載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嗣於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具狀聲明求為「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元,及如附表所載自提示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核屬未
變更訴訟標的,而僅為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所
為上開訴之變更,自合於上開規定,合先敘明。
㈢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
各四份為證,被告公司經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爭執,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任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八十條第三項準用同條第一項規定,視同被告自認原
告主張之事實,從而,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
㈣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之文義負責;發票人及背
書人均應擔保付款;又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
,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依年
利六釐計算,此為票據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四條
、第三十九條、第二十九條、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甚明。
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居於背書人
之被告給付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支票票面金額共計十九
萬元,及其中如附表各編號所示票面金額,分別自附表各
編號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㈤本件為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並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
十七條第一項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故
依同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自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㈥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一千九百九十元,由被告負擔。
㈦一造辯論、訴訟費用負擔及宣告假執行之依據: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三十三條之三、第七十八條、第四百三十六條第
二項、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可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附表:
┌─┬────┬─────┬────┬────┬─────┬────┬────┐
│編│發票人│背書人│發票日│帳號│付款人│票面金額│提示日│
│號││││票據號碼││(新臺幣││
│││││││)││
├─┼────┼─────┼────┼────┼─────┼────┼────┤
│一│李金興│盛一有限公│94.4.30│00000000│台新國際商│47500│94.5.3│
│││司││0000000│業銀行中壢│││
││││││分行│││
├─┼────┼─────┼────┼────┼─────┼────┼────┤
│二│李金興│盛一有限公│94.5.31│00000000│台新國際商│47500│94.5.31│
│││司││0000000│業銀行中壢│││
││││││分行│││
├─┼────┼─────┼────┼────┼─────┼────┼────┤
│三│李金興│盛一有限公│94.7.31│00000000│台新國際商│47500│94.8.3│
│││司││0000000│業銀行中壢│││
││││││分行│││
├─┼────┼─────┼────┼────┼─────┼────┼────┤
│四│李金興│盛一有限公│94.8.31│00000000│台新國際商│47500│94.9.6│
│││司││0000000│業銀行中壢│││
││││││分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