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41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4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417號聲請人金映佳紙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奇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紙,因遺失,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7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為此聲請宣告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上揭事實,業經本院調閱103年度司催字第175號公示催告卷證核閱無誤,是聲請人於民國103年4月12日刊登新聞紙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同年10月13日屆滿(末日為同年10月12日適逢星期日假日,以次日代之),期間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票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葉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書記官陳姝妤┌──────────────────────────────────────────┐│附表:103年度除字第41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占福企業股份有│臺灣中小企業│金映佳紙業│103年4月6日│100,590元│AB0000000│││限公司 吳天福 │銀行安平分行│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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