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家救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救字第87號聲請人 魏雪 代理人 王素玲 律師相對人 蔡士豐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即本院105年度家親聲字第304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准予扶助,並經該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在案一節,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皆影本)以為釋明,本院復查聲請人尚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邱鼎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書記官許原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