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法字第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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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法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法字第43號聲請人 莊光明 代理人 黃啟毓 相對人財團法人七星農業發展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七星農業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七星農業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五條至第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建議修正條文」欄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各有明文。又就不涉財團組織、重要管理方法、或財團目的之維持及財產之保存等事項之章程變更,參酌民法第59條之規定,祇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得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自無庸經法院裁定准許變更捐助章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七星農業發展基金會(下稱系爭財團法人)之董事長,系爭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第4條至第7條、第14條、第19條、第20條於民國108年7月18日經董事會決議修改如附件「建議修正條文」欄所示,為此,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等語,並提出108年7月18日第六屆108年度第二次董事、監察人暨顧問聯席會議紀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同年月26日農水字第1080720889號函、系爭財團法人修正前、後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資料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系爭財團法人捐助章程第5條至第7條、第19條、第20條為如附件「建議修正條文」欄所示部分,與系爭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並經主管機關農委會以前揭函文許可變更在案。是聲請人此部分變更捐助章程之聲請,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其就捐助章程第4條、第14條聲請變更增列如附件「建議修正條文」欄所示內容部分,僅為文字修正,核均與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有無「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等節均無涉,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自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則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尚非有據,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書記官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