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訴字第47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471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黃哲東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230號,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王炳梁法官李錦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金來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