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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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95號債權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錢冠蓁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錢冠蓁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乙份,以釋明與所附信用卡申請人 錢秀英 為同一人。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智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