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易字第2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易字第246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931號,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邱同印法官段景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姿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易字第2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易字第246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931號,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邱同印法官段景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姿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