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796號上訴人即被告 盧寧 (原名 盧演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盧碧瑛盧碧玲盧演秀盧碧麗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282,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書記官洪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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