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8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騵賜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緝字第910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103年度訴字第586號),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騵賜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緝字第910號),本院前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簽請改依通常程序審理(103年度訴字第586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第45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楊台清
法官唐玥法官蘇珍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芝凌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