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13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廖龍星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李豐長犯毒品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龍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廖龍星因受刑人李豐長涉犯毒品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由檢察官將李豐長釋放。玆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聲沒字第305號執行卷宗,受刑人經合法傳、拘未到,亦無因案在監羈押或執行中,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偕同受刑人或督促受刑人到庭,足見受刑人已經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明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菁菁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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