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小字第1438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1438號

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訴訟代理人 周季瑤

被告 許仕鈞

許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捌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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