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3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138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F○○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調偵字第578號、第579號、第861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經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之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F○○犯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肆年。
事實及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法院行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及第284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所犯刑法第336條第1項業務侵占罪,乃除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本院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並得依同法第310條之2準用第454條之規定製作略式判決書(僅記載「證據名稱」),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⑴附表編表編號16、25、28、32關於寄賣時間「不詳」之記載,分別更正為「95年間、96年間、97年間、97年間」;⑵證據部分:補充記載「被告於審理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論罪科刑:㈠新舊法比較
被告為附表一所示犯行後,刑法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起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條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而本次法律變更,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經查:
⒈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之規定,於本次刑法修正時雖
未併予修正,而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惟其法定刑除有期徒刑及拘役外,尚有罰金刑,而關於罰金刑部分,刑法第33條第5款既已修正,自有修正前後刑法第33條第5款比較適用之問題(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12月13日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研討結果參照)。茲修正後之刑法第33條第5款已將罰金刑之最低額由銀元1元即新臺幣3元,提高為新臺幣1千元,比較新、舊法結果,自以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⒉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亦經刪除,被告之數犯罪行為,於
新法施行後,應予分論併罰。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
⒊綜上,經綜合法律修正前後之整體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
決議及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之「從舊從輕」原則,適用94年2月2日修正前之刑罰法律,對被告較為有利,自應整體適用修正前刑法之相關規定。
㈡核被告為如附表一、二、三所示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36條
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為附表一所示犯行,其先後多次業務侵占犯行,時間緊接,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被告為如附表二、三所示之犯行,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爰審酌被告無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考,素行尚可,因投資失利亟需金錢,竟長期利用受寄代銷二手名牌精品之便,將二手精品銷售後之價款,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侵占入已,對告訴人產生相當損害,惟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陸續分別與部分告訴人達成和解,於其現有經濟能力範圍,賠償部分告訴人等之損害,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就被告所為如附表一所示之連續業務侵占犯行,及如附表二、附表三所示各次業務侵占犯行,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㈣又被告所犯如附表一所示全部侵占犯行,及所犯如附表二所
示之侵占犯行,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減刑要件,爰各減其宣告刑2分之1。
㈤另按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
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庭會議決議參照)。本件被告為附表一所示犯行後,因刑法部分條文業已修正,有關定其應執行之刑規定,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不得逾20年,然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則改為不得逾30年;是修正後之規定,將宣告多數有期徒刑定執行刑之上限,由修正前之不得逾20年,提高為不得逾30年,其餘則無不同,比較結果,修正後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行為人;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規定,就被告95年7月1日前之業務連續侵占犯行,與之後獨立論罪之各業務侵占犯行,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336條第2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51條第5款,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第1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誠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莊文茹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附表一:
┌──┬─────┬───────┬────────┬─────┐│編號│被害人│侵占標的│寄賣時間│侵占金額││││││(新臺幣)│├──┼─────┼───────┼────────┼─────┤│1│地○○│CD布鞋1雙│不詳│20,000元││││CD手環1只│││├──┼─────┼───────┼────────┼─────┤│2│K○○│LOEWE手提包│95年3月16日│36,000元│├──┼─────┼───────┼────────┼─────┤│3│天○○│LV煙盒2個、LV│95年│40,000元││││錢包、小包各1││││││個│││├──┴─────┴───────┴────────┴─────┤│宣告刑:││F○○犯連續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附表二:
┌──┬───┬───────┬────────┬─────┬──────┐│編號│被害人│侵占標的│寄賣時間│侵占金額│宣告刑││││││(新臺幣)││├──┼───┼───────┼────────┼─────┼──────┤││H○○│CD馬鞍包1個│95年7月17日│15,000元│又犯業務侵占││1│││││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W○○│BURBERRY二用包│95年11月18日│17,000元│又犯業務侵占││2││1個、BURBERRY│││罪,處有期徒││││大方包1個、BVL│││刑陸月,減為││││CARI圓肩包1個│││有期徒刑叁月│├──┼───┼───────┼────────┼─────┼──────┤││黃○○│PRADA肩抱1個、│96年間│6,500元│又犯業務侵占││3││PRADA手提包1個│││罪,處有期徒││││LV髮束1個│││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O○○│LV公事皮包1個│96年間│58,000元│又犯業務侵占││4│││││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C○○│DIOR、GUCCI共4│96年間│100,000元│又犯業務侵占││5││個│││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子○○│LV珠珠包1個│96年間│30,000元│又犯業務侵占││6││FENDI肩背1個│││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酉○○│GUCCI皮夾1個、│96年間│18,000元│又犯業務侵占││7││COACH拉鍊肩背│││罪,處有期徒││││包1個│││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 楊美育 │LV皮包2個│96年間│120,000元│又犯業務侵占││8│││││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附表三┌──┬───┬───────┬────────┬─────┬──────┐│編號│被害人│侵占標的│寄賣時間│侵占金額│宣告刑││││││(新臺幣)││├──┼───┼───────┼────────┼─────┼──────┤││d○○│CHARRIOL項鍊、│96年5月28日│27,000元│又犯業務侵占││1││手鍊各1條、│││罪,處有期徒││││GUCCI皮包1個│││刑陸月。│├──┼───┼───────┼────────┼─────┼──────┤││庚○○│PRADA鞋1雙│96、97年間│9,000元│又犯業務侵占││2││LV鞋1雙│││罪,處有期徒││││PP長褲1件│││刑陸月│├──┼───┼───────┼────────┼─────┼──────┤││G○○│女用皮包1批│96、97年間│48,000元│又犯業務侵占││3│││││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己○○│女用皮包│96、97年間│21,000元│又犯業務侵占││4│││││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丙○○│GUCCI三環肩背│96、97年間│18,000元│又犯業務侵占││5││包1個│││罪,處有期徒│││││││刑陸月│├──┼───┼───────┼────────┼─────┼──────┤││g○○│YSL購物包1個│96、97年間│25,000元│又犯業務侵占││6│││││罪,處有期徒│││││││刑陸月│├──┼───┼───────┼────────┼─────┼──────┤││甲○○│名牌包6-7個│96、97年間│133,000元│又犯業務侵占││7│││││罪,處有期徒│││││││刑捌月│├──┼───┼───────┼────────┼─────┼──────┤││P○○│PRADA肩背包、│96、97年間│277,600元│又犯業務侵占││││LV背帶、LV黑彩│││罪,處有期徒││││ 小珍 、機車包、│││刑捌月││8││MIUMIU二用包│││││││、CHANEL肩背包│││││││、大肩包等││││├──┼───┼───────┼────────┼─────┼──────┤││V○○│CATIER鋼珠筆1│96、97年間│4,000元│又犯業務侵占││9││支│││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丁○○│PP外套1件│96年12月間│13,000元│又犯業務侵占││10│││││罪,處有期徒│││││││刑陸月│├──┼───┼───────┼────────┼─────┼──────┤││J○○│LV斜背包1個、│96年9月10日│34,000元│又犯業務侵占││11││PRADA斜背包1個│96年11月29日││罪,處有期徒│││││97年4月29日││刑陸月│├──┼───┼───────┼────────┼─────┼──────┤││宙○○│CELINELILI手│97年1月23日│16,000元│又犯業務侵占││12││提包1個│││罪,處有期徒│││││││刑陸月│├──┼───┼───────┼────────┼─────┼──────┤││b○○│SLY牌衣服│97年3、4月間│9,050元│又犯業務侵占││13│││││罪,處有期徒│││││││刑陸月│├──┼───┼───────┼────────┼─────┼──────┤││e○○│GUCCI手提包│97年4月11日│5,000元│又犯業務侵占││14│││││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宇○○│LV櫻桃高跟鞋1│97年4月18日│10,000元│又犯業務侵占││15││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c○○│LV肩背包1個│97年5月間│6,000元│又犯業務侵占││16││BRUBERRY皮夾1│││罪,處有期徒││││個│││刑陸月│├──┼───┼───────┼────────┼─────┼──────┤││I○○│GUCCI斜背包1個│97年5、6月間│6,000元│又犯業務侵占││17│││││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卯○○│LV側背包1個│97年5、6月間│15,000元│又犯業務侵占││18│││││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午○○│LV女用皮包、皮│97年5、6月間│242,000元│又犯業務侵占││19││夾數個│││罪,處有期徒│││││││刑捌月│├──┼───┼───────┼────────┼─────┼──────┤││申○○│CHANEL荔枝肩背│97年5、6月間│40,000元│又犯業務侵占││20││包1個、CELLNE│││罪,處有期徒││││BOOGIE手提包1│││刑陸月││││個││││├──┼───┼───────┼────────┼─────┼──────┤││a○○│香奈兒女用皮包│97年6月間│20,000元│又犯業務侵占││21││1個│││罪,處有期徒│││││││刑陸月│├──┼───┼───────┼────────┼─────┼──────┤││Z○○│LV大王菲手提包│97年4月9日│72,000元│又犯業務侵占││22││1個、PP上衣、│97年6月30日││罪,處有期徒││││LV肩背包、│││刑陸月││││COACH長夾、│││││││COACH全皮肩背│││││││包││││├──┼───┼───────┼────────┼─────┼──────┤││ 劉珉惠 │PARDA背包1個│97年6月27日│6,000元│又犯業務侵占││23│││││罪,處有期徒│││││││刑陸月│├──┼───┼───────┼────────┼─────┼──────┤││B○○│LV女用皮夾3只│97年6月間│87,000元│又犯業務侵占││││、GUCCI皮包1只│││罪,處有期徒││24││、POLO牌水桶包│││刑陸月││││1只、機車包1只│││││││、FG女用皮夾1│││││││只││││├──┼───┼───────┼────────┼─────┼──────┤││戌○○│LV大珍包1只│97年7月1日│27,000元│又犯業務侵占││25│││││罪,處有期徒│││││││刑陸月│├──┼───┼───────┼────────┼─────┼──────┤││A○○│CHLOE包1個│97年7月間│38,000元│又犯業務侵占││26││CHANEL包1個│││罪,處有期徒│││││││刑陸月│├──┼───┼───────┼────────┼─────┼──────┤││癸○○│GUCCI兩用包、│97年8月28日│12,000元│又犯業務侵月││27││扁斜各1個│││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E○○│COACH手錶、背│97年8月22日│16,000元│又犯業務侵月││28││包各1個│││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X○○│HUNTINGWORLD側│97年8、9月間│6,500元│又犯業務侵占││29││背包1個│││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巳○○│GUCCI肩背包1個│97年9月間│19,000元│又犯業務侵占││30││COACH斜背包1個│││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壬○○│BERURRY格紋皮│97年9月6日│5,000元│又犯業務侵占││31││夾1個│││罪,處有期徒│││││││刑陸月│├──┼───┼───────┼────────┼─────┼──────┤││辛○○│LV可頌包1個│97年9月10日│21,000元│又犯業務侵占││32││GOACH手提包1個│││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陳依錦 │PP上衣1件、長│97年10月20日│25,000元│又犯業務侵占││││裙1件、COACH拼│││罪,處有期徒││33││布肩背包1個、│││刑陸月││││米色肩背包1個││││├──┼───┼───────┼────────┼─────┼──────┤││S○○│GUCCI拉鍊肩背│97年10月│11,000元│又犯業務侵占││34││包│││罪,處有期徒│││││││刑陸月│├──┼───┼───────┼────────┼─────┼──────┤││T○○│LV水桶包1個│97年5、6月間│33,000元│又犯業務侵占││35││FENDI購物包1個│97年11月││罪,處有期徒││││GUCCI竹肩包1個│││刑陸月│├──┼───┼───────┼────────┼─────┼──────┤││i○○│LV皮包1批│97年9月至11月間│300,000元│又犯業務侵月││36│││││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LV小土司背包1│97年9月15、17日│33,500元│又犯業務侵占││37││個、DAKS肩背包│97年11月27日││罪,處有期徒││││、GUCCI中夾等│││刑陸月│├──┼───┼───────┼────────┼─────┼──────┤││Y○○│BERURRY半月型│97年11月間│7,000元│又犯業務侵占││38││包、FENDI包│││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戊○○│CD白色皮夾1個│97年12月間│22,000元│又犯業務侵占││39││COACH肩背包1個│││罪,處有期徒│││││││刑陸月│├──┼───┼───────┼────────┼─────┼──────┤││f○○│GUCCI斜側皮包1│97年12月3日│6,000元│又犯業務侵占││40││個、CD耳環1個│││罪,處有期徒│││││││刑陸月│├──┼───┼───────┼────────┼─────┼──────┤││h○○│LV斜側皮包1個│97年間│30,000元│又犯業務侵占││41││CD袋子、鞋子│││罪,處有期徒│││││││刑陸月│├──┼───┼───────┼────────┼─────┼──────┤││Q○○│香奈兒手提包2│97年間│63,000元│又犯業務侵占││42││個、FERRAGAMO│││罪,處有期徒││││鞋子1雙、三宅│││刑陸月││││一生套裝5件││││├──┼───┼───────┼────────┼─────┼──────┤││亥○○│COACH皮包│97年間│6,500元│又犯業務侵占││43│││││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寅○○│女用皮包1個│97年間│24,000元│又犯業務侵占││44│││││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乙○○│LV皮包1個│97年間│15,000元│又犯業務侵占││45│││││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丑○○│TODS女用皮夾1│97年間│3,500元│又犯業務侵占││46││個│││罪,處有期徒│││││││刑陸月│├──┼───┼───────┼────────┼─────┼──────┤││D○○│LV女用皮包3個│97年間│37,000元│又犯業務侵占││47│││││罪,處有期徒│││││││刑陸月│├──┼───┼───────┼────────┼─────┼──────┤││N○○│LV手提女用皮包│97年間│5,500元│又犯業務侵占││48││1個│││罪,處有期徒│││││││刑陸月│├──┼───┼───────┼────────┼─────┼──────┤││R○○│愛馬仕女用皮包│97年間│35,000元│又犯業務侵占││49││1個│││罪,處有期徒│││││││刑陸月│├──┼───┼───────┼────────┼─────┼──────┤││玄○○│香奈兒、LV手提│97年間│126,800元│又犯業務侵占││50││包等6件│││罪,處有期徒│││││││刑捌月│├──┼───┼───────┼────────┼─────┼──────┤││辰○○│LV格紋大購物袋│97年間│30,000元│又犯業務侵占││51││1個│││罪,處有期徒│││││││刑陸月│├──┼───┼───────┼────────┼─────┼──────┤││M○○│LV馬鞍包1個│97年間│15,000元│又犯業務侵占││52│││││罪,處有期徒│││││││刑陸月│├──┼───┼───────┼────────┼─────┼──────┤││U○○│LV皮包1個│98年4月間│100,000元│又犯業務侵占││53│││││罪,處有期徒│││││││刑捌月│├──┼───┼───────┼────────┼─────┼──────┤││L○○│LV皮包、香奈兒│97年間│100,000元│又犯業務侵占││54││皮包數個│││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歐娉 夙│LV、GUCCI皮包│97、98年間│660,000元│又犯業務侵占││││、香奈兒女用手│││罪,處有期徒││55││錶、OMEGA女用│││刑拾月││││手鐵、 蕭邦 女用│││││││手錶││││└────────────────────────────────────┘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