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7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75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洪忠亮被告洪悟翔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洪忠亮因被告洪悟翔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00000000號),爰依同法第12
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如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雖曾逃匿,但已緝獲歸案者,即不得再以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26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被告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具保人提供現金保證1萬元,檢察官因而將其停止羈押釋放,嗣被告於該案判決確定後,經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且經拘提無獲等情,有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等影本可稽。然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在監在押資料,被告已於102年3月9日因另案令入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基隆分監執行中,此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揆諸上開說明,被告逃匿之事由業已消滅,法院自不得再裁定沒入保證金。從而,本件聲請人據以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桐嘉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