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4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六二三號
原告甲○○被告乙○○被告丙○○原名右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純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備註:原告應確定究竟以何次書狀之訴之聲明為準,並陳報遲延利息起算時點。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劉碧輝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