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159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15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五九七號
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吳榮義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三八一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博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蔡嘉萍┌──────────────────────────────────────────────────────┐│附表: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五九七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世華聯合商業銀行營│八十八年十一月二日│壹萬貳仟捌佰玖拾│00000000││││限公司 蔡宏圖 │業部││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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