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169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16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六九一號
聲請人鑫昌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四九六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楊湘雯~F0~T48┌──────────────────────────────────────────────────────┐│附表: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六九一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鴻月企業有限公司潘│台北國際商銀信義分│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柒萬伍仟伍佰肆拾│QG0八八0三三││││文昌│行││元│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