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2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12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志傑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0年執聲付字第6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志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本件受刑人洪志傑因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5年度重訴字第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8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8萬元、15萬元,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併科罰金20萬元,上訴後迭經本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402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8年,併科罰金15萬元,最高法院以106年度台上字第222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壢簡緝字第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㈢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16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開㈠至㈢案件,復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435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自民國106年7月28日起入監執行,嗣法務部於110年5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5月21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5368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110年5月21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53680號)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如玲
法官廖建瑜法官蔡如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郁珊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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