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53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5337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非訟代理人 黃超群 債務人 鄒國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陸仟貳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原名: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蒙金管會核准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已辦妥證照換發作業,此合先陳明。
(二)緣債務人鄒國崑於民國93年12月23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36萬元整,借期至民國98年12月23日屆滿,債務人曾參與債務協商,債權人依原借期續展至民國105年6月10日屆滿,約定如有一期未依約繳款,即協商失效,按原契約利率即依年息11.88%,採固定利率按月計利息,並按期清償逾期六個月以內應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計算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應另按約定利率之二成加附違約金。
(三)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民國102年7月10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規定,債務人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96,294元其如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書記官吳進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