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83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昀臻
張進興 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晨安 律師被上訴人即原告 徐進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3年5月31日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83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5,2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45,4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俐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書記官藍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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