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81號原告 徐志堅 被告 吳景超
周俊邑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年11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美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
書記官黃善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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