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司司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展延清算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司字第28號聲請人 林德昇 律師即民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限准予延展至民國111年4月2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民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民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查得公司名下財產僅剩土地82筆,其中60筆為共有土地,均已進行變價分割之強制執行,其中45筆共有土地已拍定,剩餘15筆共有土地尚在強制執行拍賣中,依上述進度,本件勢必難於法定六個月內完結清算,爰依法聲請准予展延清算期限等情。
三、經本院審閱107年度司字第10號等卷宗及聲請人於前案提出清算土地處理結果明細表,依首揭規定尚核無不合,聲請人之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黃冠嵐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