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33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 林慧英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萬柒仟零伍拾元,應繳裁判
費新臺幣陸仟陸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仟壹佰壹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附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
書記官陳勃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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