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選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選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農會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選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乙○○丁○○上列3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黃淑齡 律師
江錫麒 律師被告甲○○男5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苗栗縣頭份鎮廣興里廣興103之2號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農會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丙○○、乙○○、丁○○、甲○○因違反農會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4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信旭
法官林卉聆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