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簡上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簡上字第41號上訴人即被告 謝孟宏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所為109年度苗簡字第93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1214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上訴人即被告謝孟宏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30日辯論終結。惟查,最高法院業於109年8月12日以109年度台上字第3098號判決,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3條之適用範圍闡釋法律見解,是本案自有參酌該法律見解判斷、認定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羅貞元
法官郭世顏法官申惟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邦旗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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