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18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原名 江謝慧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更生及保全處分之聲請。
理由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書記官黃曼琳【附件】㈠聲請人聲請前1年內各項必要支出費用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㈡聲請人主張每月維持最低生活所需項目之相關資料(如交通、膳食、水電、電話、瓦斯、醫療之收據影本)。
㈢支出保母費用之證明。
㈣目前實際居住何址?如係租賃,請提出租賃契約(原租賃契約
僅至99年9月30日止)㈤非婚生女既經生父認領,應提出生父之基本資料、聯絡方式、所得等資料過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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