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7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716號原告 吳文惠 被告 魏淑芳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9年度易字第1115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廖建傑
法官賴鵬年法官王星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