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勞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勞訴字第18號原告丙○○
乙○○甲○○訴訟代理人 李哲賢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義皓機械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51,
4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備註:原告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中華民國99年3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2日
書記官蔡佩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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