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124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玖年參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聲請裁定羈押,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涉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4款、第3款之結夥三人攜帶兇器加重竊盜未遂罪嫌,另有多次竊盜前科,有反覆實施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是認應予羈押。經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7日裁定自該日起執行羈押。被告業經本院訊問後,認原羈押之原因與必要性並未消滅,應自99年3月
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林蕙芳法官吳宗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乃甄中華民國99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