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257號原告 劉文貴 被告 江炎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炎聰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8,10
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顏世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書記官林育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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