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00號原告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 李炳生 公法定代理人 李子鋐 被告萬隆液化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中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被告於民國105年6月24日之105年度股東常會決議不存在(先位)或應予撤銷(備位),該股東常會會議紀錄內容有盈虧撥補表等承認及盈餘分配等等討論,上開事項內容均涉財產權,惟財產權內容及範圍為何,依原告所提訴訟證據資料無從界定,訴訟標的價額即無從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計十分之一定之(按司法院91年1月29日(91)院臺廳民一字第03075號函,上訴第三審之利益額數為新台幣(下同)
150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書記官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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