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8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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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8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82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本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本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本祐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5年10月,於民國102年10月28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
105年7月15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有前開執行之情形,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7月15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屆滿日原為106年11月18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6年10月25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考。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岫雯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