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一二三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本院三重簡易庭八十八年度重簡字第一二一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三重簡易庭於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九日判決(八十八年度重簡字第一二一號),判處有期徒刑參月,緩刑參年,並於八十八年二月十九日確定。惟被告於前述緩刑期內,更犯竊盜罪,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於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八五四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參月,並已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前開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上開竊盜犯罪之緩刑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李崇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 官金 和國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