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交附民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二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張谷輔法官朱耀平
法官林漢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大千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