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352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9年度北簡字第1352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蔡依倩
被   告 甲○原名 陳沛霞 ).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北簡字第13524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99年9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9月24日下午5時在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第1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王幸華
                 書記官廖國瑋
                 通 譯 簡心怡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叁仟伍佰陸拾叁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以新臺幣壹拾壹萬叁仟伍佰陸拾叁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甲○經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
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3,563元,及其中㈠
82,136元自94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
息;㈡30,000元自94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25
%計算之利息;嗣於99年9月9日行言詞辯論程序時,更正
現金卡本金為29,878元,減縮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13,56
3元,及其中㈠82,136元自94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20%計算之利息;㈡29,878元自94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18.25%計算之利息,參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先予敘明。
三、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92年10月9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得於
特約商店簽帳消費,並應就使用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
給付責任。被告至94年4月28日止累積消費記帳83,563元(
其中82,136元為消費款、1,427元為循環利息)未為給付,
依約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4年4月28日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於93年4月21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約定自93年4月
21日至95年4月21日分期清償,利息採固定利率計付,並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被告
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原告收執為證。詎料被告
於94年4月21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依約視同到期,計尚
欠本金29,878元及自94年4月22日起按年息18.25%計算之
利息迄未清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責任。
㈢綜上,被告未依約清償,屢經催討無效,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
申請書、帳務明細、客戶消費明細表、現金卡申請書及約定
書、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信用卡約定條款等件為證,而
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
3項前段準用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自堪
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依兩造間信用卡契約及消
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
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依
職權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預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廖國瑋
法官王幸華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書記官廖國瑋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
合計1,220元
附表:
┌─────┬──────┬──────────────┐
│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利息│
│(新臺幣)│(新臺幣)├───────┬──────┤
│││計息期間│利率(年息)│
│││││
├─────┼──────┼───────┼──────┤
│83,563元│82,136元│自94.4.29起至│20%│
│(信用卡)││清償日止││
├─────┼──────┼───────┼──────┤
│30,000元│29,878元│自94.4.22起至│18.25%│
│(現金卡)││清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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