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小字第227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小字第2277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9年10月22日上午9時50分在本庭
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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