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小字第23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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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小字第2308號
原   告 士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成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雅景裝潢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參萬肆仟貳佰元
  ,應繳裁判費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
  尚應補繳伍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另將繕本及證物影本寄送他造並副知本
  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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