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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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菸酒管理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5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坤源
XXX.TAMURIJANASUJANA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薛侑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書記官歐慧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