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75號聲請人 王財福 代理人 朱瑞陽 律師
蔡文玲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72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已於民國110年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書記官蕭凱元┌─────────────────────────────────────────────┐│股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7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泰德利股份有限公司│86NF-000055│1│1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