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8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訴字第8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848號被告丙○○被告乙○○被告甲○○
樓(上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乙○○、甲○○之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玖拾柒年柒月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丙○○等前經本院認為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97年4月2日執行羈押,至97年7月1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均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7月2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張恩賜法官邱顯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桂芬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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