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易字第8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易字第840號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
2月26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易字第4573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99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陳欣安法官江德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